【導讀】易偉操縱金陵體育股票,被證監會罰沒近1.67億元
近日,中國證監會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,涉及自然人易偉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。易偉在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間控制使用39個賬戶交易金陵體育股票,集中資金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、虛假申報、對倒交易等,一年多時間盈利超8334萬元。最終,證監會對易偉“沒一罰一”,罰沒合計近1.67億元。
控制39個賬戶交易金陵體育
操縱一年多時間盈利超8334萬元
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,易偉控制使用39個證券賬戶(以下簡稱賬戶組)交易金陵體育股票,影響其交易價格和交易量,盈利8334.22萬元。
操縱期間共計394個交易日。賬戶組389個交易日參與交易,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為建倉拉抬時段,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為出貨時段。
從金陵體育的股價表現可以看到,在易偉操縱期間,該股從18元附近一度漲至最高41.63元/股;建倉階段股價震蕩攀升,漲幅不算大,但出貨階段股價卻出現迅猛上漲,到高位出貨以后,卻出現短時間大幅下挫。
集中資金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
虛假申報、對倒交易
從種種跡象可以看到,易偉存在操縱市場的行為。比如集中資金優勢、持股優勢連續買賣。
操縱期間,賬戶組合計競價買入金陵體育3942.43萬股,金額達15.49億元。其中,240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10%,141個交易日超過20%,64個交易日超過30%,29個交易日超過40%;241個交易日的買入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。
賬戶組合計競價賣出金陵體育3801.08萬股,金額達15.55億元。其中,224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占比超過10%,116個交易日超過20%,56個交易日超過30%,23個交易日超過40%;227個交易日的賣出成交量市場排名第一。
監管表示,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,該賬戶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%以上有160個交易日,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,達到8.57%。可見,該賬戶組具有資金優勢、持股優勢。
此外,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。操縱期間,易偉控制的賬戶組在277個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的情形;其中,有69個交易日對倒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%,13個交易日超過20%,5個交易日超過30%;2018年12月5日對倒占比最高,達到34.29%。
另外一種行為是虛假申報。操縱期間,易某控制的賬戶組共計在6個交易日,存在申買量占同期市場同向申報量30%以上,且撤單量占賬戶組同向總申報量50%以上的虛假申報情形。
操縱期間股價上漲超112%
易某被罰沒近1.67億元
證監會認為,易偉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,構成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。
但易偉及其代理人也提出了申辯意見,涉及交易的合法性、認定操縱市場行為的標準、操縱行為的行政處罰時效、違法所得金額計算結果等。
對此,證監會一一作出回復:
第一,易偉不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產品的證券賬戶,還借用他人證券賬戶,綜合運用三種操縱手法,在涉案期間反復、大量交易金陵體育,足以印證其具有操縱股價意圖;
第二,證監會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,參照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、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查處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,于法有據;
第三,認定控制賬戶范圍和控制期間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;
第四,操縱期間、操縱行為終了日認定正確;
第五,易偉操縱行為對金陵體育的價格產生顯著影響,涉案期間該股股價上漲112.13%,期間對應板塊綜指下跌13.15%,偏離達125.27%;
第六,易偉操縱金陵體育的行為終了于2019年4月18日,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證監會發現本案違法線索的時間,未超過處罰時效;
第七,違法所得計算結果正確,同時已部分采納當事人意見。
依據2005年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配資之家公司,證監會決定:沒收易偉違法所得8334.22萬元,并處以8334.22萬元罰款,罰沒合計近1.67億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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